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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5-04-24 0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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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的重要环节,对守牢合规达标排放关口发挥着关键作用。问:《意见》发布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意见》的出台,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指导地方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切实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系统梳理各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认定情形和取消检验资格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查办的弄虚作假机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地方实践,提出五项判定标准。

第一项是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项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与初次违法或单次违法作区分,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项是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相关规定,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和第五项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以及对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补充规定。

问:如何做好《意见》的组织实施?

答:《意见》适用于发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追溯周期内,经查实存在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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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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