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25年第12号
为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国家认监委对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标准换版、产品变更、到期换证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5).pdf
国家认监委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