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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杀的为何也算我头上?”男子驯养3只烈犬围猎保护动物获刑

来源:上游新闻 时间:2024-12-16 17: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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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狗猎杀了野生保护动物,责任是否要算到狗主人头上?日前,一名男子因驯养的烈犬围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法律制裁。



“护羊犬”沦为“围猎犬”


重庆江津区一村民唐某,平时务农、牧羊之余,还加入了当地的护农队。因此前放羊时,被野猪吃了一只羊,为保护羊群不再遭受类似的厄运,他便养了三只比特犬。



去年10月,唐某带着犬只一起去放羊,一头野猪突然出现。唐某立刻指挥狗去攻击。


三只比特犬凶猛扑上,与野猪激烈撕咬,将野猪按咬在地,动弹不得。唐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野猪捅死。



有了“一人三狗”捕猎的“甜头”。去年12月,唐某驱使三条狗成功围猎后,他又用镰刀杀死一只毛冠鹿,并“捡尸”一只小灵猫。


“心存侥幸”难躲“法网恢恢”


唐某把猎物带回家处理,用内脏犒赏犬只,还将吃不完的猎物藏在弟弟空置的家中,并购买冰柜存放。


不久后,唐某将犬只卖到外地。今年1月,公安机关依据群众举报,在冰柜里搜查到野生动物的尸体,唐某很快被抓捕。



经相关部门鉴定,猎获物中,一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一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中国豪猪。


在案件办理期间,唐某选择认罪、悔罪,并努力弥补过错。他主动交纳5000元生态修复金,还成为长江生态法治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履行法治宣传义务。


“狗杀的”为何算“我杀的”?



随后,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唐某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则提出,在猎杀毛冠鹿等部分动物时,唐某确实有参与,然而猎杀小灵猫等是烈犬自发性行为,唐某并无伤害故意,应减去这部分野生动物的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明知不能猎捕保护野生动物,却仍然多次放任烈性犬围猎周围野生动物,最终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毛冠鹿等死亡,其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在主观故意,且系使用禁用方法围猎,烈犬围猎捕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应当作为唐某定罪量刑的情节。


综合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最终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为何狗猎杀保护野生动物要算到主人头上?


按照法律规定,猎犬属于禁猎工具,歼灭性围猎属于禁猎方法,操控烈性犬围捕野生动物是被禁止的。


唐某在能够指挥操控猎犬的情况下,放任烈性犬围猎野生动物致死,未采取任何阻止或救援行为,甚至还亲自动手杀害被围困的野生动物,所以被围猎的野生动物理所当然应作为唐某的定罪量刑情节。


此外,不只是猎犬围猎,使用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甚至捡蛋等方法猎捕,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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