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将在2027年2月开始实质性征收碳关税。随着欧盟密集发布CBAM相关立法提案与实施细则,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开始运转,全面开启了新的贸易竞争。中欧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实施碳关税政策将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应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能力,以应对相关机制带来的冲击。
CBAM加速全球绿色贸易治理去中心化进程
由于欧盟在全球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及国际规则全球性协调机制的缺失,欧盟CBAM带来的绿色低碳贸易规则外溢,正在引发除美国外的主要经济体各自推出碳关税措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转型从单纯的技术迭代,演变为以碳关税为核心的绿色低碳供应链、市场准入与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博弈,并加速了全球绿色贸易治理的去中心化和碎片化进程。目前,英国已决定在2027年推出与欧盟CBAM相协调的政策,俄罗斯拟在金砖国家内部建立独立于欧盟的碳足迹核算体系,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在积极研究自主的CBAM方案。
CBAM的实施使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呈现明显的壁垒化趋势。一方面,欧盟通过贸易渠道,正在将碳关税首发获得的全球绿色低碳贸易规则主导权转化为绿色低碳贸易壁垒,将结构性权力转化为绿色霸权。另一方面,美国作为全球经济贸易轴心之一,强烈反对CBAM,并系统性地叫停国内碳减排相关政策安排。美国的反对态度和行动,显著削弱了全球绿色低碳贸易的发展动力,进而加大了绿色低碳贸易政策的全球适配难度。
我国绿色低碳国际贸易面临的挑战
在欧盟实施CBAM以及主要经济体加快制定自主CBAM的同时,我国也在加快细化落地碳交易及碳核算相关规则。但在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竞争节奏加快的背景下,我国绿色低碳国际贸易仍面临诸多挑战。
我国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面临多重合规压力。CBAM中的碳定价机制决定的碳核算成本,是计算确定碳关税的基础。全球各国至今已有80多个碳定价工具投入运行,覆盖了全球超过28%的地域面积以及占全球GDP近2/3的经济体量,对绿色低碳国际贸易的有效发展形成较大阻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碳定价每吨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某些高排放行业的利润下降约15%。在缺乏全球性协调机制的背景下,不同的碳定价方法将导致相同的产品在销往不同国家时会面临不同的碳关税核算方法,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将面临多重合规约束和成本核算的多种差异,导致相关业务的开拓异常艰难。
碳排放核算值偏高,削弱我国绿色低碳国际贸易竞争力。欧盟CBAM对我国设定的碳排放因子显著高于我国产品的实际排放值,据此测算出的碳排放量以及碳关税将远超出实际值。根据欧盟的方案,这些碳排放因子将保持动态调整,随着时间推移逐年提高,这将导致我国碳排放真实数值与测算数值之间不断拉开差距、碳关税不断提高,企业碳减排成本居高难下,我国绿色低碳减排成效将不断被压缩。以铝产品领域为例,我国实际排放强度远低于欧盟设定的默认值。比如我国生产航空航天用7050铝合金厚板的实际碳排放量约为2.57吨二氧化碳/吨,而根据欧盟给出的排放因子计算出的默认值高达4.12吨二氧化碳/吨,远超出实际值。
在绿色低碳贸易壁垒加速形成的明显趋势下,我国面临规则屏蔽风险。欧盟一面不断构筑绿色低碳贸易的“小院高墙”,一面有意通过“规则互认减免税额”和近岸合作,在同盟国内部或与西方“友好”国家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绿色低碳贸易网,而我国则被隔离在“朋友圈”之外。2025年欧盟强制要求同盟国的地铁、铁路等公共项目使用“欧洲绿色钢材”,并通过配额制度推动企业优先采购欧洲电动车。又如,通过近岸采购,在碳关税过渡期,土耳其取代中国和印度对欧盟国家出口钢铁,出口量首季度便增长12%。除碳关税外,欧盟“产品碳足迹标签”“绿色采购标准”等非关税绿色低碳壁垒日益增多,也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
碳关税外延不断拓展,我国绿色低碳国际贸易转型压力增大。欧盟为避免一些企业规避碳成本、将高碳环节外移或转向出口下游制成品领域,计划自2028年起,将收税产品范围扩大至包含机械装备、汽车部件、家用电器等在内的约180种下游产品。此外,欧盟还计划未来逐步纳入石油产品、陶瓷、玻璃、纸浆等下游制品,并在2030年底前覆盖所有碳排放交易体系管控的货物。由于这些产品与我国对欧洲国家出口的产品高度重合,此举将大范围提高我外贸企业合规成本、削弱企业产品定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提升我国绿色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能力的路径
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此前在碳关税过渡期内,自我国向欧盟出口的适用碳关税机制的产品规模已高居世界第五。这意味着,我国将有大量企业受到高额碳关税的直接影响。鉴于此,我国应主动作为,尽快提升绿色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能力。
多维度加强国际互认合作,促进规则协调。我国应积极开展对欧盟的绿色低碳经贸外交,加快国内碳市场规则与欧盟互认,就碳关税税收抵扣达成一致,并争取碳关税对华豁免机会。适时推动重启WTO《环境产品协定》谈判,推动碳足迹、环境标志等绿色低碳标准的国际互认,推动建立更广泛的绿色低碳贸易规则协调机制。积极参与ISO14067(产品碳足迹)等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
主动提供公共产品,增强国际引领作用。持续扩大《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响应范围,尽快深化绿色低碳贸易规则、服务、人才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快构建多元绿色低碳国际贸易网络与合作机制。依托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经贸合作资源,探索开展绿色低碳国际贸易政策机制合作示范,与相关国家共同制定低碳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等。
尽快完善服务促进机制,提升外贸综合发展能力。借助商务部已搭建的中国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完整地收集和分析欧盟政策要求要点,梳理出风险清单、认证清单和数据清单,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帮助企业提升对绿色低碳贸易规则的认知和应对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国际贸易服务业发展,把绿色物流、碳核算等服务纳入出口促进方案,推动“单一产品供应商”升级为“绿色解决方案提供商”。加强中小企业利益保护,对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培训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建立系统的合规应对能力。
加大金融专项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应对竞争压力。持续探索绿色金融创新,设立碳关税缓冲基金,专门用于补偿受碳关税经济影响较大或对供应链国际布局发挥关键作用的出口企业,帮助其维持稳定运营、稳固国际市场份额。设立共建“一带一路”绿色低碳贸易专项基金,支持我国企业与共建国家开展绿色低碳贸易,拓展绿色产品国际市场空间。
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贸易统计,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根据中欧贸易产品结构特点,针对欧盟碳关税首批覆盖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能等六大行业的高碳贸易产品制定统计目录。同时,围绕机械设备及零件、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电气设备、金属制品等钢铁和铝产业下游产品,研究制定下游产业链核心贸易产品统计目录,为应对欧盟扩大碳关税范围做好准备。
加快建立碳排放数据库和管理台账。外贸企业应加快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精准掌握自身碳数据,提升碳足迹核算能力。以碳足迹核算为牵引,尽快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台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碳排放数据库,及时更新细分领域的产品碳排放基准值、碳足迹数据等,与欧盟碳关税体系加强对接。(作者:王志芳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