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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段茂盛: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碳市场规则制定,推动碳减排国际合作

来源:中国环境 时间:2025-09-01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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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相关碳市场机制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公正转型。


《巴黎协定》第六条所建立的国际碳市场允许缔约方之间以跨境碳交易方式开展减排指标交易,合作实现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目标。通过跨境碳交易开展减排合作,指标的出售国和购买国均可以从多个方面获益,包括降低减排成本、推动低碳技术转移和应用、筹集气候资金、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实现合作双方、国际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多方共赢。


通过实施跨境碳交易,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可以购买价格较低的减排指标,降低其实现承诺减排目标的成本。根据有关研究,在理想情况下,跨境碳交易合作可以将各国实现现有国家自主贡献件目标的总经济成本降低一半,有助于各国更好协调温室气体减排和经济发展目标,或者在经济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各国和全球总体的减排力度。


对于减排指标的出售国而言,通过跨境碳交易可以获得更多的气候资金,用于支持本国低碳项目的实施,促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向本国的转移,改进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和能力,降低相关行业和产品的成本和碳排放,提高自身的低碳竞争力,并获得低碳项目实施带来的传统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共生效益,加快绿色经济转型,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巴黎协定》下设立了第6.2条合作方法和第6.4条机制这两种形式的市场机制,两者在减排指标的跨境转移、使用和核算等方面规则一致,同时又通过集中和分散管理两种形式给缔约方提供了根据各自国情和偏好自主选择的灵活性。两种市场机制的管理特点不同,关于减排收益分成的制度安排也不相同。机制管理方在发放第6.4条机制下的减排量时,强制要求其为适应基金出资,并通过设立的强制/自愿的减排指标注销机制,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从而帮助特别易受低碳转型不利影响的行业或者区域的发展;对于第6.2条合作方式,则以鼓励自愿出资和自愿注销减排量的方式为主。交易双方的碳减排合作将超越《京都议定书》下碳市场合作中的零和排放,实现合作双方的整体排放量减少。


要充分发挥《巴黎协定》下跨境碳交易的积极作用和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需要建立规范、公平、合理和有针对性的规则,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国际气候治理的重要贡献者和引领者,作为国际碳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从《京都议定书》时期开始就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在国际规则层面有力维护了自身和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为国际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巴黎协定》下跨境碳交易规则,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规则有类似之处,但也由于各国都承诺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而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需要避免减排效益被合作双方重复使用导致减排效果双重计算、兼顾各缔约方减排目标的多样性和考虑各个国家对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尤其是需要考虑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减排效益的双重计算会导致高估集体层面的减排效果,对全球减排盘点及各国制定后续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目标等带来负面影响。考虑到各国减排目标类型各异,有设定绝对减排也有设定强度减排目标,有设定多年份目标也有设定单年份减排目标等等,避免双重计算规则的设定必须在严格的同时具有灵活性和包容性,既鼓励各方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第六条制定的跨境碳交易机制,又不能干涉各国减排目标制定的自主权。


我国到2030年的减排目标为单年份的强度目标,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已正式启动,我国的市场主体参与跨境碳交易的形式可能多样化,也可能同时存在买卖两种需求。为了维护我国充分利用国际碳市场的资格和合法权益,我国近中期的多种类型的需求以及未来需求的可能变化,都必须合理体现在《巴黎协定》的碳市场规则中。我国深度参与了《巴黎协定》碳市场框架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谈判,并基于我国通过参与《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国内实施碳市场所获得的丰富经验,积极贡献了中国智慧,也得以使我国的需求和利益体现在目前的规则中。如同任何市场规则一样,《巴黎协定》下的碳市场规则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未来也需要不断评估和修订,我国需要坚持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谈判,继续参与乃至引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一直强调将绿色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将低碳作为与发展中国家伙伴合作的重要领域,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帮助“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国和全球南方国家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可再生能源、节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等低碳技术领域具有独特优势,而这些领域碳减排潜力大、可持续发展效益好,是实施碳减排项目的优先领域。通过开展《巴黎协定》第六条下跨境碳交易合作,合作伙伴国出售减排指标,获得来自我国的有助于其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适用低碳技术以及资金,提高自身的碳减排意识和能力,我国则获得了减排指标,推动了我国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并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低碳化,有力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如果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碳市场规则给与的灵活性,发挥我国已经建成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的优势,将双方的碳减排项目合作纳入该市场框架中,则还会有助于我国碳减排标准和服务的输出,真正形成低碳意识、技术、产品、标准、服务、能力和资金的良性循环,助力双方低碳合作更加可持续。


我国从参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开始,到国内试点和全国碳市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已经积累了碳排放权交易和自愿减排市场两方面的丰富经验。很多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利用碳市场这一市场手段实现自身的碳减排目标,但急需相应的能力建设和可以参考的经验。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方面面临的宏观环境和挑战更加相似,都需要大力协调经济发展和碳减排的关系,在实施碳市场这一市场机制的初期都面临能力和意识不足的问题,因此,相比发达国家在碳市场设计和实施方面的经验,我国的经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近中期更有实际参考价值,我国也非常有愿意和能力向有需要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将碳市场作为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重点合作领域无疑将为双方的合作增添一抹绿色和亮色。


(作者:段茂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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