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湖北省各地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坚持办案引领,强化案例意识,湖北省公布3个自然保护地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施工破坏生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接到秭归县林业局移交问题线索,发现宜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在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内的秭归县九畹溪镇界垭村二组杨老山违法修路,破坏生态。
经查核实,该旅游公司因建设地块与外界没有道路连通,为方便物资进出,选取了一条长约450米的机耕道作为从村级公路到山崖崖口货物中转平台的货运道路,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林毁林修路,在原机耕道基础上新修道路128米,占用林地面积512平方米。经秭归县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保护中心认定,该区域属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秭归段)范围内。
【查处情况】
该旅游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毁坏林草植被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之规定。
2024年3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在清理出来的场平和道路边种植树苗进行修复整改,并处罚款,同时对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取得了关于项目施工便道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意见,并主动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一)深化环保理念,发挥警示效应。秭归县地处三峡大坝上游第一县,属于长江大保护重点区域,更是处于三峡名胜风景区,生态破坏案件负面影响较大,通过依法查处生态破坏建设行为,进一步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环保意识,对违法者及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有效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环境权益。对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环境权益的必要举措。我们必须依法对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合法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线索交流,提升执法效能。通过生态环境与林业部门的沟通交流,完善部门之间执法案件线索交流机制,不仅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效率,还能确保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和处理,有助于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四)开创执法新篇,树立环保标杆。该案作为首次对三峡风景名胜区内毁林修路的违法行为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不仅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树立了标杆,也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修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接到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移交“南漳县薛坪镇古树垭村存在未经批准在漳河源自然保护区扩宽道路,违法破坏植被及山体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破坏了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核实,秦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薛坪镇古树垭村一组实施路面扩宽工程,将原有1米宽的土路旁树木砍伐,扩宽至3米左右,长度约1公里。
【查处情况】
秦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名录(2020年版)》(鄂环发〔2021〕5号)文件要求,责令秦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其在2023年10月15日前采取种草、栽树等措施进行补救;并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对秦某涉嫌违反生态保护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秦某已在村道两侧开挖的地方种植树木,完成生态覆绿并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启示】
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襄阳市南漳县境内,是湖北省政府2011年批准襄阳市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处荆山山脉东麓,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存有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原始次森林,自然资源和濒危物种极为丰富,是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区森林生态系统、国家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区内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独特,具有极大的生态保护价值和很高的科研及经济价值,是襄阳市生态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之一。提高漳河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与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责任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联动,合力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查处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案件,有力推动了保护人类和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工作。
案例三:九宫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移交的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对通山县九宫山自然保护管理局中港村咸九高速公路XJLX-3标项目进行疑似问题图斑核查,发现该图斑为咸九高速公路XJLX-3标项目1号隧道出口和2号隧道进口施工点(位于九宫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发现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在咸九高速公路XJLX-3标项目2号进口隧道300米处,010县道旁船埠河道边有1处固体废物倾倒点,1号隧道掘进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固体废物擅自倾倒至船埠河(位于九宫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破坏了风景名胜区的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查处情况】
该工程公司将一般固体废物倾倒至水体,破坏了生态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对倾倒至船埠河及河道边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转运,并足额缴纳罚款。
【案例评析】
(一)非现场执法是生态环境执法的一种重要手段。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学会并且善于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企业排污口在线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创新执法。
(二)善用科技手段有力推进案件查处整改进程。本案涉及自然保护地面域较广,事发地位于山区,道路交通不便,执法人员利用GPS定位迅速找到疑似生态图斑问题点位、并通过无人机航拍及时找到河边倾倒的固体废物,第一时间快速锁定了违法现场,有力推进了案件办理的进程。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效保障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雷霆手段及时制止和惩罚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公示公开,不仅使涉事企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还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关注力度,促进国土空间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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