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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表决通过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23-04-26 1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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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这部法律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扩展阅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审稿  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保护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三审稿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的特殊性保护要求。


  据了解,本次立法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针对性要求。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对重要雪山冰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增加规定开展雪山冰川冻土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维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加强对雪山冰川冻土的监测预警和系统保护。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冰帽冰川、小规模冰川群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重要雪山冰川实施封禁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


  为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草案三审稿规定,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乔灌草植被,优先使用乡土树种草种,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  


  多方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三审稿提出,对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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