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重点要闻 >  正文

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可获中央资金支持!

来源:中国环境 时间:2021-04-20 10:37:05

字号

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修订后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等,以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


image.png


《办法》指出,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


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纳入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其他区域的尾矿库安全环境防控和生态修复项目;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支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湿地功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


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具体包括: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为重点, 支持沿江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发展项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办法》明确,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 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支持沿江 11 省市。


《办法》确定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