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展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评定依据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根据有关要求,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旅游景区均可积极申报:一是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是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是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是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是根据“标准”和“细则”自我评估达到1600分以上;六是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相关景区开业满一年以上以及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满一年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创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由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旅游局和环保局负责联合做好评估、遴选、初审和汇总上报材料,并联合向省级旅游局和环保厅推荐申报。省旅游局和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进行评审。
作者:王彩霞 福建省旅游局